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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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4 浏览:816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市各有关单位、建设(开发)单位、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可参照执行。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7日
马鞍山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县、区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马鞍山建设领域工程用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将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相应工程款拨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工程监理企业负责加强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款(劳务费)申请表的审核,对上报工资表存在未足额支付情形的,要督促建筑企业整改,并在每月月报中通报并记录建筑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监理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约谈建筑企业。对存在拖欠工资重大隐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马鞍山建筑领域工程用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马鞍山建筑领域工程用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工资银行卡、手机号码、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马鞍山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马鞍山建筑领域工程用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已录入马鞍山建筑领域工程用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考勤卡、人脸、指纹、虹膜等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的造价清单。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工资监管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实行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要求,委托总承包单位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总承包单位实施代发农民工工资后,应将工资发放记录复制一份给分包企业。
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形成检查台账;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检查发现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移送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对于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且获得市清欠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可依规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市监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马鞍山建筑领域工程用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记不良记录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