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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精选二(税收类)

发布日期:2020-06-24   浏览:600   信息来源: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根据李国英省长5月14日在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2020年第一次会议上指示精神,省民营办(省经信厅)在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对近年来国家及省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政策特别是最有效纾解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的金融、税收、财政奖补、用工等方面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精准提炼,并逐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流程、办理单位和咨询电话等,旨在方便企业“按图索骥”,充分享受政策,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政策精选共分7类,总计142条,从今天起将在本平台陆续发布。

安徽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

 

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四、申报条件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五、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六、申报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四、申报条件
文件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五、申报材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六、申报流程
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大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四、申报条件
文件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五、申报材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六、申报流程
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大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申报条件
文件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五、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六、申报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二手车经销商减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四、申报条件
1. 该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该政策。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四、申报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房地产业计税毛利率调整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 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 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政策出处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四、申报条件
该政策适用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范围至所有制造业。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四、申报条件
该政策适用于制造业企业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设备一次性扣除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申报条件
该政策适用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四、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四、申报条件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取得股息红利的。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四、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申报条件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四、申报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取得相关所得。
五、申报材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天使投资个人申报材料:《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六、申报流程
1.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流程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 天使投资个人申报流程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四、申报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所得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四、申报条件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所得。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普惠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四、申报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4. 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
四、申报条件
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单位;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单位;其他困难企业
五、申报材料
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
六、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六类车辆车船税减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上述六类车辆车船税法定最低年税额标准(以下称新标准)分别为:
1.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16元/吨;
2. 挂车8元/吨;
3. 专用作业车16元/吨;
4. 轮式专用机械车16元/吨;
5. 摩托车36元/辆;
6. 1.0升(含)以下乘用车60元/辆。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
四、申报条件
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上述六类车辆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六类车辆的车船税纳税人。
五、申报材料
直接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六、申报流程
1. 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按以下方式办理。
①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车船税纳税申报表》2份;
b.《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2份。
②纳税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时,对于六类车辆,“单位税额”栏直接按新标准填写。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2. 纳税人采取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的,向保险机构提供办理交强险所需资料外,不需额外提供其他资料。保险机构对于六类车辆,自动按新标准代收车船税。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12366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82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 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办《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公共服务税费减免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无偿捐赠用于疫情的货物税费减免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四、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
五、申报流程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劳务)报关出口后,收齐有关凭证和电子信息,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审核、核准,核准通过办理退库手续。并及时通过相关平台向出口企业反馈办理结果。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政策出处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
四、申报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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