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应对疫情推动企业 复工复产政策清单、操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16   浏览:71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一、政策清单(29条)

(一)2020年最新税费优惠政策措施(14条)

1、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201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自20201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自20201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0)自20201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13)阶段性减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4)阶段性缓征社会保险费。

(二)历年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13条)

4、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15)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6)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5、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保障企业用工

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8)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支持创新驱动

1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21)企业在20181120201231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4)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助力纾困减负

26)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27)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实施。

(三)纳税缴费服务措施(2条)

28)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29)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二、操作办法(实施细则)及流程图

2020年最新税费优惠政策措施(14条)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3条)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目前已经发布了第一批企业名单。

3)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申报条件:

列入生产企业名单

当月有增量留抵税款

5)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二

6)申报流程: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具体办理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市区各区局办理留抵退税的受理环节为市局第二税务分局(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审核、审批环节为各区局。各县局、博望区局按此原则比照执行。疫情期间办理时限从受理到县区局审批结束压缩至2日内。

7)受理单位:市、县办税服务厅窗口或电子税务局

8)咨询联系电话:12366(全国统一纳税服务热线,以下同)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3)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已经公布)具体包括已经公布,包括药品、试剂、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物、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物、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重要生产设备。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办理方式及流程: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3、自202011起,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3)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办理方式及流程:

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6条)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办理方式及流程: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3)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办理方式及流程: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6、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2)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优惠内容:

2020315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办理方式及流程: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减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减免税备案手续。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7、自202011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3)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办理方式及流程:

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③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④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8、自202011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3)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办理方式及流程:

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其中,个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③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④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3)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办理方式及流程:

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5条)

10、自202011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3)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办理方式及流程: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1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3)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办理方式及流程: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12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1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3优惠内容:

2020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13、阶段性减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享受主体:

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3优惠内容:

20202月起,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14、阶段性缓征社会保险费。

1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3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历年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13条)

(四)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2条)

15、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优惠内容: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4)办理方式及流程: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享受主体: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4)办理方式及流程: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支持企业复工复产(11条)

——保障企业用工

17、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2)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上统称重点群体);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

3)优惠内容:

①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安徽省上浮为14400元)。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②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安徽省上浮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办理方式及流程: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减免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减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18、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

2)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3)优惠内容:

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安徽省上浮为每户每年14400元)。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安徽省上浮为每人每年9000元)。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办理方式及流程: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减免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减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支持创新驱动

1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享受主体: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3)优惠内容: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办理方式及流程:

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20、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享受主体:

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

3)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办理方式及流程:

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2)享受主体: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的企业

3)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办理方式及流程: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2)享受主体: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企业

3)优惠内容: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办理方式及流程:

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纳税申报时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2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1)政策依据: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2)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企业

3)优惠内容:

20191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办理方式及流程:

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纳税申报时将有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24、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办理流程:

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纳税申报时将有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2)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优惠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4)办理方式: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助力纾困减负

26、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1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②《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

⑤《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4号)

⑦《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税函〔2019124号)

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2)享受主体:

因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或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

3)优惠内容:

①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A.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B.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C.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D.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E.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F.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4)申报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包括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5申报流程:

具体办理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除博望区以外的市区各区局办理困难性减免的受理环节为市局第二税务分局(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博望区自行受理,减免税调查、核准环节为市区各区局。困难性减免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疫情期间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县局比照执行。

27、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实施。

1)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②《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③《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税函〔2019124号)

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2)享受主体:

因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或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

3)优惠内容:

①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申报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屋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包括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5申报流程:

具体办理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除博望区以外的市区各区局办理困难性减免的受理环节为市局第二税务分局(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博望区自行受理,减免税调查、核准环节为市区各区局。困难性减免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疫情期间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县局应提请县政府授权审批,具体流程可比照市区执行。

(六)纳税缴费服务措施(2条)

28、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1政策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皖税函〔202015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月份补办延期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税函〔202025号)

2享受主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3政策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3月份征期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4申报资料:

身份证件和委托代理书(仅用于前台查验,不用报送)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含合理申请理由)

5申报流程:

受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可以以下几种方式报送资料:

A.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税服务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B.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疫情期间推荐采用)。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并上传相关附件。

C.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补办延期申报手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同时填写受疫情影响的正当理由,即可办理纳税申报,无需另外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发放。

A.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的,办税服务厅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B.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审批结束后,在电子税务局中查询审批结果。

6办理时限:

应在申报期限内完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自201912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7办理申报单位:

市区由市局第二税务分局(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受理,各区税务局核准。各县税务局、博望区区税务局按此原则比照执行。

29、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政策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

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皖税函〔202015号)

2享受主体: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

3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为简化审批程序,各地可采取集中统一受理并以列表的方式层报省局办理。

4申报资料:

身份证件和委托代理书(仅用于前台查验,不用报送)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截至申请日当天全部银行对账单

5申报流程:

受理。安徽省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统一受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可以以下几种方式报送资料:

A.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提出申请;

B.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C.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疫情期间推荐采用)。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并上传相关附件。

核准。安徽省税务局依照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准。

发放。

A.直接向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或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的,安徽省税务局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可以在审批结束后,在安徽省税务局网站上查看公示结果。

B.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的。纳税人可以在审批结束后,在安徽省税务局网站上查看公示结果或是电子税务局中查询审批结果。

6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7办理申报单位:

由安徽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由安徽省税务局审查核准。


返回顶部
服务引导
查看完整引导